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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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告 黎舜生
鄭可欣 (即 鄭義泰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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