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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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嘉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嘉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嘉南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2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該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34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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