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98號原告 唐徐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美生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39,7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薇晴附表、訴之聲明項次標的價額備註第一項33,000,000元依內政部交易時價查詢之結果,同棟7樓(用途同為住家用)之最新交易總價為33,000,000元。第二項12,860,800元無。第二項1,878,954元美金58,800元,依原告起訴日臺灣銀行牌告平均美金匯率31.955元計算。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698 號裁定(112.1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抗 字第 125 號(113.03.26)[撤回抗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店司補 字第 103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