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原告 葉家均 被告 李孟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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