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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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志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於民國112年12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受刑人所執行上開各案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在卷可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