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貞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霍薇帆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8年10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前已提出之部分,無需再提出),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一)聲請人雖提出收入切結書主張現今收入為新臺幣24,000元,並以打零工為主,惟應說明目前是否有任職新工作,及其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年終獎金、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加班費)及工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為何?,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如薪水袋、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請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薪水條、收入切結書等)。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108年度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有於天和鮮物股份有限公司及鑫豪企業社領取薪資所得,又於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執行及其他所得,請說明領取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8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及重新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請說明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間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六)綜上所述,如有變更,一併應重新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四、關於必要支出證明:請就下列事項(含餐飲費、電信費、雜支費)提出聲請前2年至迄今〈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說明各別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請提出聲請人本身之費用為準:
(一)房租及家庭生活費用:依聲請人先前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約已到期),承租人為其母 吳明月 ,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書,及說明是否與其母親居住於此及現有無與其他人共居?共居人姓名與其關係為何?共居人間如何分擔租金與家庭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分擔比例原因為何?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
(二)交通費:請說明使用之交通工具(含所有權人)、用途及必要性(如前往工作地點、距離等),並說明上、下班起迄地點及計算交通費之方式暨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如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期票之購票證明)。如有交通工具行照,請一併提出。
(三)有無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如有,請一併提出。
五、扶養費部分:
(一)應說明聲請人母親吳明月之工作收入狀況(如職稱、地點、工作內容),並提出吳明月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8年10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應說明吳明月之實際居住地址、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無領取亦請註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應提出吳明月每月生活之必要支出總額及項目,並附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四)應提出吳明月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相關證明。並說明如何與其分擔母親之費用。
(五)並詳為說明母親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理由(如失業、退休、疾病等),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提供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有名下有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等保險,應陳報各自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另聲請人如有其他保險(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
七、應說明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中,請提出現有案件之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應說明強制執行之進行狀況(如扣薪期間、金額等)。
八、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並說明損益狀況(含計算方式及數額)。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內含之存券異動明細表,期間請設定為近5年之交易資料)。
十、聲請人應說明於108年10月28日起至110年10月27日間(聲請前2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