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616號原告中華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所有R2房屋欠繳管理費之年份、月份、每月應繳金額之詳細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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