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氏 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款第十三條所載,自遲付款之總額達分期付款總額五分之一時,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則請釋明自何時起喪分期之利益?及民國99年12月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