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鳳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利恆企業集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債務人姓名、住所(狀載伯利恆企業集團,附件名稱分別為伯利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宋芷妍 二人,請重新具狀更正並明示對何人為請求)。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