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90號原告高普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瑞 訴訟代理人 楊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