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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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8號異議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代理人 項銓平 相對人 林沛忻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所為102年度司促字第45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向本院對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8號裁定於102年1月15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異議期間應於102年2月4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02年2月5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收狀戳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