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6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債務人鄭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利息,暨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利息,暨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