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顏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陸拾參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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