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王謹樂王茹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謹樂即王茹筠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3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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