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七八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九○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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