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2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吳橋生
吳滿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吳橋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以被告吳滿亮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7日起至107年12月7日止,約定利息按
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3.07%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逾期超過6個月
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債務人於106
年1月7日起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即借款人
被告吳橋生及連帶保證人被告吳滿亮)。依所簽立之約定書
第5條第1款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金」,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
,債務人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
清償。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228,46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借款契約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資料查詢單、交易
明細表及放款利率查詢網路頁面資料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既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
○○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