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慶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倪文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表等件為證,又聲請人現為低收入戶
,有屏東縣新園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
本院106年度潮補字第7號不當得利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
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