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昇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昇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3月,│108年4月8│臺灣高雄地方│108年7月25│同左│108年8月20│││危害│如易科罰金,以│日│法院108年度│日││日│││防制│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2411號││││││條例│折算1日。││││││├──┼──┼───────┼──────┼──────┼──────┼──────┼──────┤│2│同上│有期徒刑3月,│108年3月12│臺灣高雄地方│108年9月23│同左│108年10月15││││如易科罰金,以│日│法院108年度│日││日││││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2653號│││││││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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