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冠鈞
吳靖渝 鍾志杰 姚燕伶 莊伊琳 張世錩 黃俊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中⑴之部分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中⑵之部分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新臺幣)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⑵王冠鈞399,899元6,450元吳靖渝341,509元5,625元鍾志杰1,408,602元22,438元姚燕伶277,588元4,470元莊伊琳1,337,082元21,399元張世錩511,745元8,430元黃俊澤103,005元1,66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