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張惠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玖萬叁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10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繳款發生延滯時,當期(月)月計付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