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07號聲請人 許惠玲 代理人 顏曼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高科技證券│05-DA-00-000000-0│1│2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