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朝根 即巨揚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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