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50號聲請人 傅宋美枝 (即 傅伯偉 之繼承人)
傅俊生 (即傅伯偉之繼承人) 傅淑英 (即傅伯偉之繼承人) 傅芝英 (即傅伯偉之繼承人) 傅蘭英 (即傅伯偉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傅文英 (即傅伯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5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價值證券│12-D00-00-0000000-0│1│107142.9│││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