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袁玉蘭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明確特定、具體合法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體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體表明應「如何更正」分配表,例如:分配表何筆債權金額應剔除,剔除後應如何分配),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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