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韻惠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號、第10號、第1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96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78號、第472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1號、第2619號、第2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韻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劍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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