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 信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42號原告 王進祥
陳信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佳怡 律師
許献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仲翔 律師被告 林文玲
林忠志 訴訟代理人 林玉霜 被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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