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義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義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有明文。惟按,定應執行刑應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龔義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入監執行,於105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並就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於105年11月29日接續執行,於106年5月2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05年度執緝則字第669號及105年度執則字第3851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12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49頁、第50頁、第51頁),則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已執行完畢,依前揭說明,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