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怡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謝火珍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1月30日│6,800元│FTL0000000│││││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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