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80號

上訴人

即抗告人 林純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德社區管委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1萬2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即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處罰鍰5萬元部分具狀應廢棄,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5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