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0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政龍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7月8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071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龍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4日21時。

 ㈡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寶慶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間、地點,經警盤查,冒用 林秉緯 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林秉緯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枚。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冒

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至扣案之前揭執

業登記證固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惟非被移送

人所有,依法尚難予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