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0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政龍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7月8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071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龍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4日21時。
㈡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寶慶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間、地點,經警盤查,冒用 林秉緯 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林秉緯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枚。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冒
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至扣案之前揭執
業登記證固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惟非被移送
人所有,依法尚難予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