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7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鄭欽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292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參條、殘渣袋參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欽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6月29日4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吉林國小)。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強力膠3條、殘渣袋3袋可證。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扣案之強力膠3條及殘渣袋3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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