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二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二字第000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晉源 (局長)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4月23日上午10時1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俞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