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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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院通知受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收受後,於113年8月18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113年8月13日彰院毓刑智113聲855字第1130021063號函(稿)、陳述意見調查表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暨各罪行為之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