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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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告 陳嘉雯 被告 陳玉卿
力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中市大肚區福和段115、115-1、124、124-1、141、14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4801分之3864),於民國72年12月15日以清字第019036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而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元,又依原告所提公告土地現值資料計算,其請求塗銷之如附表所示擔保物價額為11,963,02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有該擔保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擔保債權額少於擔保物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家齡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面積(m2)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權利範圍擔保物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抵押權1臺中市大肚區福和段115地號89.334,900元/m23864/4801352,289元(計算式:89.33×4,900×3864/4801=352,289元)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72年清字第019036號登記日期:72年12月15日權利人(債權額比例):陳玉卿(132/186)、力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54/18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6萬元存續期間:72年12月13日至75年12月12日清償日期:75年12月12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陳賢治 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2020/4801證明書字號:清字第004581、004582號設定義務人:陳賢治2115-1地號3,656.22,800元/m23864/48018,239,358元(計算式:3,656.2×2,800×3864/4801=8,239,358元)3124地號0.544,900元/m23864/48012,130元(計算式:0.54×4,900×3864/4801=2,130元)4124-1地號327.682,800元/m23864/4801738,437元(計算式:327.68×2,800×3864/4801=738,437元)5141地號663.664,900元/m23864/48012,617,262元(計算式:663.66×4,900×3864/4801=2,617,262元)6141-1地號6.012,800元/m23864/480113,544元(計算式:6.01×2,800×3864/4801=13,544元)合計11,963,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