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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