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 林永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門號0000000000專案申請日為民國97/10/26、98/1/9之收取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相關條款需清晰可辨,並以螢光筆劃記收取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