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
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有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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