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宏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
被   告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詳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6年2月間,承攬被告於新竹縣
竹東鎮瑞峰里瑞峰81號「成豐夢幻世界」消防器材設備、
甲種防火門、洗孔設備等工程,工程款總價新台幣(下同)
437,984元,屢經請求,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
積欠之工程款。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對於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曾具狀提出異議,表示:本件債務兩造間
尚有糾葛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報價單、新竹英明街
郵局第531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附卷可稽,核與原告
主張情節相符,而被告親收本件開庭通知卻未到庭陳述,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規定,已視同自認,雖其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具狀聲明異議表示本件債務,兩造間尚有糾葛等語,惟為
原告否認,被告就此復未能提出任何有利之證據資料以實
其說,即難僅據其所述,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則原告主
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所簽立承攬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積欠之工程款,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被告翌日即9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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