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714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征
  裁判費為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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