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50號上訴人 馬靜雲 被上訴人 陳淳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訴字第2550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