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原告 涂淑媛
黃存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雯 被告 黃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6日下午2點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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