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