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訴人 劉冠佑 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53號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