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1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振源 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