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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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監宣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54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於具狀聲請之際,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