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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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5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佩蓉
法官劉熙聖法官葉芮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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