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嚴啟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富美 、 鄧梅英 、 李文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本件抵押物為相對人楊富美等三人所有,則不動產附表應就各筆不動產分別詳列各相對人之權利範圍,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