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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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以,上開比較結果,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誣告│誣告│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0年08月24日│90年10月04日、│91年06月05日│90年10月02日起至││││90年10月12日││90年10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1年偵字第8759、│91年偵字第8759、│92年偵字第4621號│90年偵字第20234號│││12220號│1222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274號│92年上訴字第274號│93年上訴字第1003號│92年上易字第56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06月10日│92年06月10日│93年10月29日│92年01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945號│95年台上字第945號│93年台上字第6913號│92年上易字第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02月23日│95年02月23日│93年12月30日│92年01月2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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