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聲請人偉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蘇美玉聲 請人 林智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崇禮 、 吳玉麗 、 金沁萮 、 蔡玉琳 間請求給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