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告 劉玫杏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連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毅麟